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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107号

孙全明与西安市户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全明,西安市户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孙全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户县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400元、执行费79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0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鹏

审判员 巨西挺

审判员 白 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