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07号申请执行人孙全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市户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户县森林旅游景区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玉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400元、执行费79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0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鹏
审判员 巨西挺
审判员 白 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