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文艺、黄莹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文艺,黄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郭灿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毅宏,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文艺,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莹波,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文艺、黄莹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6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