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万长富,男,住和龙市。
被告:曹绪静,女,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长富诉被告曹绪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长富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