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初字第856号

万长富与曹绪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万长富,曹绪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万长富,男,住和龙市。

被告:曹绪静,女,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长富诉被告曹绪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长富负担。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