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红波与蔡文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波,蔡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波,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蔡文进,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蔡文进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