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