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党某,农民,(系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妻子)。被执行人李某乙,城镇居民。关于李某甲、党某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党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已按该和解协议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李某乙在2015年度尚应给付的1880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明
审判员 戢逢锐
审判员 戢 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