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苏鑑年,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余英白,女,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汉县。关于苏鑑年诉余英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余英白应向苏鑑年清偿借款本金6376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0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35元,共计64268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88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余英白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32号一座503房。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于2015年12月2日,竞买人欧丽和(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52万元竞得上述房产。拍卖款已足额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上午召开拍卖款分配会议,共有两个案件参与分配(含本案)。本案申请执行人苏鑑年对上述房产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分得拍卖款人民币506751元,以抵消其相应的债权。参与分配的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分得拍卖款75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6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助理
审判员 张文勇助理
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