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吴春燕,女。被执行人万昭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万昭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宗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