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206号申请人何恒权,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居民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王红松,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龙场乡。居民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恒权与被执行人王红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