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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委托代理人孙彬强。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一安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甘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外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执行款831144.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712元。但被执行人中国外建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兰州第二移动通信枢纽及配套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建设银行兰州电力支行存款829110.61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志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