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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1489号

郑贤平诉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贤平,刘同松,季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郑贤平。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松。被告季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平诉被告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贤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为7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