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郑贤平。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同松。被告季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平诉被告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郑贤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贤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为7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