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郑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樟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2015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熊潭军,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邹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熊潭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被告人郑某入职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推广专员一职,在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叮当快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叮当快药APP”推广活动中,利用联系商超,支付活动场地租金的职务之便,虚报活动经费,侵占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推广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33200元。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家属代其退回赃款35000元。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的报案报告,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叮当快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推广协议,证人刘某某、董某某、曹某、张某、王某的证言,现金付款申请表,银行转帐凭证,报销发票,胡某某、郭某某、苗某某、孙某某、陆某、朱某某、北京中发百旺商城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实际收到场地租用费的情况说明,樟树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收条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的领条及要求对郑某从宽处理的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担任樟树市叮当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推广专员的便利,虚报推广活动经费,将公司332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家属巳退赃,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潘查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