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321号

张树林与白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树林,白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居民,初中文化,住西吉县。被执行人白玉林,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居民,初中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林与被执行人白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白玉林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白玉林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马春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银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