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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03号

程虎与唐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虎,唐成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03号

原告:程虎,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成学,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虎与被告唐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126元、免收76元、由原告程虎负担50元。公告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程虎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南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