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03号
原告:程虎,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席敬,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成学,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虎与被告唐成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126元、免收76元、由原告程虎负担50元。公告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程虎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南
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
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