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180号罪犯邱建烈,男,汉族,1983年2月5日生,高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六中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建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0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邱建烈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邱建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建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建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建烈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