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小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辉诉被告刘国棒、郝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刘国棒,郝晓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小初字第134号原告:李辉,男,生于1975年1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刘国棒,男,生于1996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郝晓飞,男,生于1987年7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李辉诉被告刘国棒、郝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李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国棒、郝晓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承担。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曹会娟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