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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7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靳奉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奉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7813号原告靳奉华,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奉华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