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冷磊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894号罪犯冷磊,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冷磊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莱阳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六年十一个月二十八天,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年零17天,已兑现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2014年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冷磊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冷磊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冷磊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冷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故本次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磊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