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689号申请执行人付江波。被执行人范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62号民事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付江波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范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小区第8幢1单元22层12203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09052645)。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范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小区第8幢1单元22层12203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0905264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7031)。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范源可以使用被查封之房产,但不得对被查封之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