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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689号

付江波与范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江波,范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689号申请执行人付江波。被执行人范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62号民事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付江波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范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源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小区第8幢1单元22层12203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09052645)。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范源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82号华城国际小区第8幢1单元22层12203号房屋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Y0905264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07031)。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范源可以使用被查封之房产,但不得对被查封之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