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郑某某犯非法邮寄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885号罪犯郑某某,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深福法刑初字第1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2014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某某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0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赖建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