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溪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肖自容,女,193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瞿云池(系原告之子),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刚,四川宏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瞿淑英(系原告之女),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瞿淑芬(系原告之女),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肖自容申请执行瞿淑英、瞿淑芬赡养纠纷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2012)南溪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2014)南溪执恢字第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冯 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