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1798号
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东刘屯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振江,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任宝义,长春市荣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润轩,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东刘屯村民小组诉被告王润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在送达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东刘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世坚
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
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