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34号申请执行人师九龄,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线海华,又名线海娃,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师九龄与被执行人线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师九龄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7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线海华于2016年2月5日前将所欠申请执行人师九龄之案件款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3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建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