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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134号

师九龄与线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师九龄,线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34号申请执行人师九龄,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线海华,又名线海娃,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师九龄与被执行人线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师九龄依据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77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线海华于2016年2月5日前将所欠申请执行人师九龄之案件款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3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建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