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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39号

黄向华、梅丽萍与蔡喜红、黄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向华,梅丽萍,蔡喜红,黄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黄向华。申请执行人梅丽萍,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蔡喜红。被执行人黄龙。申请执行人黄向华、梅丽萍与被执行人蔡喜红、黄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2日作出的(2011)蕲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黄向华、梅丽萍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蔡喜红、黄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向华、梅丽萍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1)蕲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勇

审判员  吴革修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