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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23号

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营嘉扬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嘉扬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23号

原告: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常素芳。

委托代理人:李若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晓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营嘉扬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魏智育。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嘉扬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蚌埠弗雷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仇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