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2年生,住鹿邑县。申请执行人宋祖魁,男,汉族,1967年生,住鹿邑县。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9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刘保中,男,汉族,1968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李建军、宋祖魁与张卫东、刘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项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堂
审判员 刘东祥
审判员 韩东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