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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10041号

罪犯叶光鹏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叶光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10041号罪犯叶光鹏,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东少刑初字第1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光鹏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叶光鹏,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叶光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叶光鹏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光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安徽省合肥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叶光鹏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光鹏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机关提供证实罪犯叶光鹏假释后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光鹏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