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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行初字第70号

何广霞、王凤云等诉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霞,王凤云,李校同,高卫红,袁修录,张国民,刘磊,张保成,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70号原告何广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原告王凤云,女,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原告李校同,男,汉族,1971年9月20日出生。原告高卫红,女,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原告袁修录,男,汉族,1947年12月8日出生。原告张国民,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刘磊,男,汉族,1961年6月23日出生。原告张保成,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出生。推举代表人张国民,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青海。被告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贾连顺,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国营,该局股长。委托代理人刘风雨,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何广霞等八户居民诉被告西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广霞等八户居民以正在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广霞等八户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太生

审判员  程勉兴

审判员  刘秀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