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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8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舟普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欠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王某于2015年12月2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11000元,未受偿2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8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