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詹志才、张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吉林省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詹志才,张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法定代表人陈树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朗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郭旭,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富丰路。法定代表人万家庚,经理。被执行人詹志才,男,1956年4月28日生。被执行人张树,男,1968年4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雅丽审 判 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韩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千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