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万全县康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全县康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495号原告万全县康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万全县万全镇上田庄村。法定代表人张方胜,理事长。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住所地:张石高速公路焦泥湾收费站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全县康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石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全县康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全县康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常鸿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