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炜,汪彦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刑初字第00311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炜,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勇,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汪彦,曾用名汪燕,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辩护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炜、汪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正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炜及其辩护人刘勇、被告人汪彦及其辩护人杜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炜、汪彦因网络赌博输了钱,遂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牟利。2015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炜携带8000余元(其中汪彦出资5000元、陈炜出资3000余元),到重庆市永川区向“黄牛”(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于24日8时许返回丰都县城并与被告人汪彦共同入住丰都县三合街道“××××”酒店601房间。同日0时许,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陈炜、汪彦抓获,并在该房间内现场查获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分别为53.34克、18.2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净重为5.36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陈炜、汪彦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炜辩称其与汪彦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是为了二人共同吸食而非贩卖,公安机关亦未现场查获其非法出售毒品。辩护人刘勇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炜以贩卖为目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炜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汪彦辩称其转给陈炜的5000元系借给陈炜,其没有与陈炜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辩护人杜超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汪彦给陈炜的5000元是汪彦借给陈炜的而非作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的费用,被告人汪彦只是到被告人陈炜所开房间内吸食毒品,公安机关搜出的毒品并非汪彦与陈炜共同持有,故汪彦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炜、汪彦因网络赌博输了钱,经被告人陈炜提议,二人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牟利。2015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炜独自携带钱款(含汪彦出资的5000元)到重庆市永川区找“黄牛”(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并于24日8时许返回丰都县城换房入住丰都县三合街道“××××”酒店601房间。次日1时许,民警在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陈炜、汪彦抓获,并现场查获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53.34克、18.2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5.36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两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25日凌晨0时许,匿名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酒店601房间吸毒。同日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炜、汪彦抓获,丰都县公安局于同日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侦查。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炜出生于1986年2月10日,被告人汪彦出生于1986年6月12日。案发时二人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25日4时许,民警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酒店601房间内搜出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冰毒物质2袋、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的疑似麻古物质1袋、两张百元券人民币、吸毒工具一套、电子称一个(精确度为0.01克,最大称量限度为100克)、苹果5S手机盒子,并予以扣押。附扣押清单及照片若干。4、称量笔录、检材提取、封存笔录,证实2015年5月25日3时许,在被告人陈炜、汪彦的参与下,民警对搜出的疑似冰毒2袋、疑似麻古1袋在601房间内进行称量、检材提取、封存。第1袋疑似冰毒净重53.34克、第2袋疑似冰毒净重18.23克,疑似麻古净重5.46克。侦查员从第1袋、第2袋中分别提取少许作为检材1、检材2、从麻古中提取1颗作为检材3后分别封存。整个过程摄像及拍照固定。附光盘一张、照片若干。2015年10月16日,经民警对上述提取检材后封存的毒品再次称量,第1袋净重51.86克,第2袋净重13.79克,红色麻古净重5.24克,绿色麻古净重0.1克,全程录音录像。第二次称量证实第一次检材提取数量充足,符合规定。因第一次未将绿色麻古送检,故第二次对该绿色麻古称量后,从麻古总量中予以扣除。5、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陈炜及汪彦对与自己一起出资向他人购买毒品来贩卖牟利的对方进行了相互辨认。并对二人一同被查获毒品的地点××××酒店601房间进行了辨认,并附照片若干。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5月25日6时许,民警对丰都县三合街道××××酒店601房间进行了勘验。7、渝公禁(毒检)[2015]2846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1号、2号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号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8、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证实汪彦通过支付宝先后向陈炜转账1000元、5000元。9、××××酒店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5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陈炜及汪彦出入该酒店房间的情况,以及其他人员出入601房间的情况。10、陈炜建行及平安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5月23日至25日的陈炜的资金流水情况,建行尾号12832银行卡于23日存入6000元,23日ATM取款3000元、700元,消费2030元,24日ATM存款2800元,消费2300元,与陈炜供述基本一致。平安银行尾号82848账户于23日ATM银联取现2000元、跨行还款2030元,24日ATM银联取现500元。11、(1)陈炜手机通话清单和基站信息,证实2015年5月24日陈炜(1818225****)于4:18主叫“黄牛”(1508670****),黄牛于5:53、13:00、18:33、19:38主叫陈炜,陈炜于20:40主叫黄牛,黄牛于21:10、21:37、21:49、21:51、21:57主叫陈炜。基站信息显示,陈炜于2015年5月23日22时许离开丰都前往永川,于5月24日1时许至5时许活动轨迹在永川,后经过重庆南坪、巴南,于5月24日8时许回到丰都县城。(2)汪彦手机通话清单及基站信息,证实汪彦1331027****(登记为其母亲刘某甲)在2015年5月23日21:43、5月24日00:23、04:56、05:41、08:28、08:30、08:37及其后多次与陈炜1818225****有通话联系。基站信息显示其活动轨迹在丰都。(3)邓某某通话记录,证实邓某某17783323600的号码于2015年5月24日01:59、02:03、02:07、07:32、12:07、12:40、12:57、13:09、13:23、13:52、21:35与被告人陈炜18182251212号码有多次联系。(4)高二娃通话记录,证实1822515****的号码于2015年5月24日22:48、22:53与陈炜有通话联系。1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6月13日,丰都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被告人陈炜、汪彦扣押在案的三部手机进行检查,对手机内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息进行提取,并恢复了部分已删除的信息。丰都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提取、固定与恢复,对于部分恢复的短信存在时间、内容显示异常的原因,经分析可能是手机信息存储碎片被新信息覆盖而无法提取,也可能是恶意软件或者机主对手机时间进行了修改而出现异常。(1)陈炜iphone手机(号码1818225****)短信情况,摘录主要内容如下:1858029****代毛(3)汪彦使用的Fadar手机短信1569670****13、证人余某某证实,她是陈炜的妻子,在丰都汽车站工作。2015年5月22日晚上,她闺蜜的老公过生,她喝醉了,她和陈炜在××××酒店开了个房间睡觉,第二天早上她就去上班了。下午五、六点钟陈炜接她下班,并陪她吃米线然后回家。在家呆了一阵,陈炜说其有事出去,之后就没有回过家。后来有个陌生号码说陈炜被抓了。陈炜一直喜欢打网络赌博游戏,经常通宵打游戏,因为赌博才染上毒瘾。陈炜之前经常住在××××酒店,还说找不到他就去××××酒店。14、被告人陈炜供述,2015年5月22日晚上,他媳妇喝醉了,他就在××××酒店开房间休息。5月23日早上8点多,他送媳妇上班后,就给汪彦打电话叫其到房间来,汪彦来后就和他在房间里打赌博游戏。他就说他妈一天把他催的紧,不知道怎么办,怎么还钱。汪彦说其也输了很多钱。他就说前段时间有一个哥介绍了人给他,他可以去拿药来卖,当时汪彦说还是可以。后来汪彦就去上班了。后来汪彦到房间来找他,他说反正自己都要耍,顺便还能找点钱,汪彦说要做就做。他又问汪彦是否确定,确定了他才好联系卖家。汪彦就叫他问一下。他就给“黄牛”1508670****的号码打电话,说他是陈某的弟弟,黄牛问他好久过去,他说可能当天晚上过去,黄牛说到永川再说。他和黄牛是通过陈某介绍认识的。2015年4月初还是3月底的一天,当时他在高镇高地会所上班,他酒后跟陈某提到自己打赌博游戏输了钱,他妈的信用卡被他刷了三万元,被他妈发现了,想去拿点毒品来卖了找点钱来还,反正自己也要吃。陈某就说帮他问下。隔了三四天,陈某给他一个号码叫他自己联系。然后他问汪彦有好多钱,汪彦说其邮政卡里有1000元,另一张银行卡里有钱。他和汪彦准备去续房的时候他说没钱,汪彦就叫他去把邮政卡里的1000元先取出来用。他取出来后给了汪彦500元,剩下的钱拿去续房、买烟等。回到房间后,他担心汪彦打游戏又输了就叫其先把钱转给他,因为汪彦欠他媳妇1000元,就用支付宝给他转了1000元,之后又转了5000元。他通过支付宝转给他媳妇1000元,又提现5000元到他的建行卡。汪彦给他转钱是因为他们说好的一起拿毒品自己吃,顺便卖点钱来还账和再打网络赌博游戏。下午他去车站接他媳妇下班,在车站旁边吃米线时他给媳妇说他晚上要去永川,他媳妇就问去做啥子,他说去帮朋友带点货过来,他媳妇当时就知道他去永川拿毒品,不准他去,但他坚持要去,他媳妇就叫他小心点。他取了5000多元钱后于六点多钟从丰都坐黑车到永川,在去永川的路上他跟黄牛联系好的,黄牛叫他到中医院等。他说其只有9600元,还要留点路费,黄牛就说其知道安排。晚上十二点左右,他到中医院后等了大约1个小时,黄牛就给他发短信说货在中医院二楼厕所透风口那里。他把毒品拿到手看货时,又收到黄牛的短信叫他把钱放在通风口,他给黄牛说还有几千元是别人转给他的,还没有到账,还说只给他放6000元现金,黄牛同意的。当时毒品是保鲜膜包起,再用黄色塑料口袋装着,他把钱放在通风口后就走了。然后他就坐之前那个黑车于5月24日早上8点多钟到丰都。他在到丰都之前就给汪彦发了短信,意思是安全到达丰都。到丰都后他给汪彦打电话,并退了之前的房间,重新开了601房间。他和汪彦购买毒品是商量好的,自己吃一些,再卖一些,赚的钱平分。他和汪彦因为打网络赌博游戏输了很多钱,就想卖毒品赚钱还账。汪彦出资5000元,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多少钱,但在2015年5月24日,他从赌博网站上下了2800元,赌博网站的人往他卡上存了2800元,然后给黄牛转了2300元,剩余700元晚点再给黄牛。他吸食毒品的量相对汪彦来说要少些,控制能力比汪彦强,毒品就存放在他这里,如果汪彦要毒品就给他说。5月24日早上9点多钟,他把毒品放在601房间电视柜上等汪彦来。一会汪彦和其朋友就来了,其朋友说楼下还有人在等。汪彦在房间里制作了吸毒工具,后来他就睡着了。他醒后看见汪彦就在打网络赌博游戏,汪彦说其朋友才走一会,走的时候带走了些毒品,给了200元钱,但被汪彦充到游戏里面去了。他起床后发现苏某来了,苏某让他给其装一个400元的,并说晚点把钱转给他,他就给苏某装了约两克冰毒。之后,苏某吸了两口就走了。汪彦接了一个电话后,叫他腾个小的,意思就是200元的冰毒。他就用香烟盒子装了一点冰毒给汪彦,汪彦拿着冰毒就走了,汪彦回来时给他200元钱,然后汪彦耍了会游戏就去上班了。他一个名字带“伟”字的朋友(号码1569670****)电话联系他并到601房间找他,因为关系不是很好,他就把毒品和吸毒工具放到床下面,但是他朋友在床棱角边发现了一个打过的板子,就非要他给其毒品,他就用一个装茶的纸袋子装了点冰毒给那个朋友,收了200元钱,那个朋友打了一个板子吸完就走了。下午五点多,汪彦下班后回到房间,他之前打电话叫其朋友猴子名叫邓某某(号码17783323600)来试货,猴子来后试了两颗麻古和一个板的冰毒就走了。他也离开了房间,等他再回到房间时,房间里除了汪彦还有隆某,后来刘某乙又来了。隆某要得不多,只要100块钱的,汪彦就去拿了一克冰毒给其朋友,说了几句,隆某和刘某乙就走了。大约晚上11点,他接到高二娃(1822515****)电话问他有耍的没,他就叫汪彦拿了点冰毒送到海客菜市场给高二娃,他和高二娃没有提钱的事情。汪彦回来后说其朋友想要个小的,汪彦自己装了些冰毒送给这个朋友,回来时给了他300元卖毒品的钱。他把300元拿到游戏里耍了。猴子给他介绍了个生意,说有个白色越野车要来买点毒品,在联华超市等。他就叫汪彦送去,汪彦自己用纸戳了点冰毒送到白色越野车那里,别人给了270元钱。隔了一阵,猴子又来说他朋友要200元的,猴子在电视柜上丢了200元,后来这200元被警察扣押了,他给猴子戳了一个小包子量的冰毒。猴子说红的耍起还可以,他就给了猴子10颗麻古,麻古是用一块钱包起的。邓某某走后,他就用锡箔纸把大袋的冰毒和麻古裹起来放到手机盒子里面去的。之后他和汪彦在耍游戏,隔了一阵警察就来把他们抓获了,并在房间电视柜上面查获一袋冰毒、两张百元券现金、一个电子称、一个吸毒壶壶、一些锡箔纸和吸管、还有个苹果5S手机盒子,盒子发现里面有一大袋冰毒和一包麻古。毒品是他和汪彦共同持有的,他在家用电子称称毒品的重量是七十几克。15、被告人汪彦供述,他和陈炜是初中同学,两个都吸毒。2015年5月22日晚,陈炜和他媳妇在××××酒店开房睡觉。第二天早上陈炜媳妇走后,他就到陈炜房间去和其打游戏到8点左右,钱就输完了,他们都有点烦躁。然后陈炜就说找他哥拿点东西回来吃,顺便卖点钱出来还账,他听后就同意了。然后他找他妈妈借了10000元,借到钱后,首先还了陈炜1000元的账,还了另一个朋友500元,打游戏又输了2500元,后来通过支付宝给陈炜转了5000元,这5000元钱是给陈炜拿去买东西的和路费。后来陈炜说钱不够,他就把银行卡给陈炜去取1000元。在2015年5月23日下午5点钟左右,陈炜就离开房间,说是去找其媳妇拿钱,走了后就一直没回来。5月24日早上9点钟左右,陈炜就把东西拿回来了,还有一个男子和陈炜一起回来的,他听陈炜叫那名男子苏某。之后他们换到601房间,进了房间陈炜就把两包冰毒和一包麻古拿出来,他们三人一起试货。他吃了几口后,他妈妈就给他打电话叫他上班了。陈炜和苏某一起吸食冰毒的过程中,还有猴子邓某某来房间吸毒的。在12点钟左右,他下班到陈炜开的房间,只有苏某在房间,然后又吸食了点冰毒。后来一个叫二娃的男子给他打电话说要来拼(免费送)点毒品吃,他在6楼电梯口接到二娃后,就叫二娃自己给陈炜打电话说,陈炜同意后,二娃进601房间也吸了冰毒,他给了二娃两个板的冰毒。下午1点钟左右,陈炜带着吸管和锡箔纸回来了,二娃说两个板的冰毒少了,就找陈炜拼了一颗麻古,之后二娃吸了几口冰毒就走了。2点40分左右,他妈就打电话叫他去上班,他吃了几口冰毒才离开房间的。下午6点钟左右,他的朋友梁某打电话叫他帮忙联系300元的毒品。他和梁某一起到××××酒店,他到房间去拿了一个冰毒包子和两颗麻古送下楼给梁某的。他回到房间看陈炜打游戏、吸毒,之后陈炜说要回家换衣服就离开了。陈炜走了约20分钟,他朋友刘某乙、隆某就打电话问有吃的没有并来到601房间,进房间后二人一起吃了一个板的冰毒。吃完后,刘某乙准备走,陈炜的朋友猴子邓某某就来问有麻古没有,他说陈炜拿走了,猴子就把隆某吃剩的板子上的冰毒吃了几口就走了。猴子走了约10分钟陈炜就回来了,之后隆某拿了一个板的冰毒走的,给了100元。晚上9点多,陈炜的朋友高二娃就给陈炜打电话拿东西,陈炜让他送到天大菜市场口去的,高二娃开的雷克萨斯,没有给他钱,应该是和陈炜谈的。他回到酒店房间后,又有一个女的给陈炜打电话说要来找陈炜耍,那个女的来后聊了几句就在电脑桌拿了冰毒打了一个板,吃了几口后找陈炜拿了一个板子的冰毒走的,也没给钱。后来猴子邓某某又到房间来找陈炜给其充游戏币,但陈炜没有给他充,猴子在房间吃了一颗麻古就走了。晚上11点左右,又有人给陈炜打电话想买冰毒,当时陈炜在耍游戏就叫他送去,他就拿了一个冰毒包子和一颗麻古送到联华超市门口处,买东西的是开白色越野车的两个男子,他收了300元就回房间了。后来他和陈炜一直在房间耍游戏,直到凌晨2点钟左右,民警就到601房间查获了毒品。他不知道陈炜卖毒品给哪些人,有些人是免费吃的,还送了些出去。他卖给梁某两颗麻古和一个冰毒包子300元,卖给隆某一个板的冰毒100元,陈炜还叫他送毒品给一个开白色越野车的男子一颗麻古和一个冰毒包子300元。他卖毒品的钱自己只留了100元充游戏卡,其余的给了陈炜。因为毒品和钱一直都是陈炜在保管,这也是他和陈炜一开始商量好的。毒品是他和陈炜一起出钱合伙买的,是陈炜负责联系购买了两袋冰毒和一袋麻古,具体多重他不知道,他听陈炜说买这些毒品用了9000多元,还欠了钱的,欠了多少他不清楚,反正他出了5000元。毒品买来后他们可以一边吃,一边卖点赚钱。刚开始他是答应去找他妈妈借钱来给陈炜购买毒品,等把本钱拿回来了,赚了钱,再一起还账。等陈炜把毒品买回来后,他就决定用5000元钱入股,与陈炜一起赚钱。陈炜也是同意他和其一起购买毒品来卖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炜、汪彦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76.9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炜提出犯意,并联系上家“黄牛”、前往永川购毒,其在与被告人汪彦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汪彦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炜提出其与汪彦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是为了二人共同吸食而非贩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炜本人供述其购买毒品的目的除了供自己吸食外,还因网络赌博输钱后欲贩卖毒品牟利还账,同案犯汪彦亦与该供述一致;现场查获的物证电子秤,其精确度0.01克,最大称量限度100克,若被告人购买毒品仅供吸食,则无需使用该类物品;在被告人陈炜、汪彦网络赌博输了大量钱财,无经济条件的情况下,更不可能购买大量毒品(共计净重76.93克)仅供二人吸食或免费招待朋友吸食;同时,短信记录显示被告人陈炜希望“出货”,即将所购毒品出售牟利。综上,二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贩卖目的除二人的供述外,还得到其他物证、电子证据的有效印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锁链,证实二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系以贩卖为目的。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提出公安机关未现场查获其非法出售毒品给他人,故其持有毒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即除非法销售毒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罪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亦能构成本罪。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刘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炜以贩卖为目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陈炜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炜以贩卖为目的,除了其本人供述其主观目的外,还得到同案犯供述、现场查获的物证(电子秤、大量毒品)、短信记录等证据的印证,故被告人陈炜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该罪论处。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汪彦及其辩护人杜超均提出被告人汪彦转给陈炜的5000系借款性质,而非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的费用,被告人汪彦只是到被告人陈炜所开房间内吸食毒品,公安机关搜出的毒品并非汪彦与陈炜共同持有,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炜在公安机关以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述通过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系被告人汪彦出资作为与其共同购买毒品的费用。被告人汪彦也曾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转给陈炜的5000元当作其入股购买毒品进行贩卖牟利的费用。上述二被告人的供述均系公安机关合法取得,且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实其供述的自愿性,故应当予以认可。另,二被告人之间的短信记录,如陈炜发给汪彦的“不要再说了,兄弟……第一次和你做事,你懂不?”、汪彦发给陈炜的“哎,要的啊,陈总安排就是……你总共拿好多钱的东西?”,以及其他短信,字里行间均透露出二被告人之间有一种配合、协作、合伙关系。短息记录能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证实该5000元的性质并非汪彦借给陈炜,而是共同出资。鉴于被告人汪彦系以贩卖为目的而与被告人陈炜合伙购买毒品,应与被告人陈炜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故对此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2030年5月24日止。没收财产的范围系被告人陈炜个人所有的财产。)二、被告人汪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予以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76.93克、吸毒用具、电子秤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世敏人民陪审员 何春玲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