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娟娟与周垚、颜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娟娟,周垚,颜炜,王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836号原告孙娟娟。委托代理人孙振政。被告周垚。被告颜炜。被告王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娟娟与被告周垚、颜炜、王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