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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044号

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044号原告程某,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吴某,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胡跃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