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044号原告程某,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吴某,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
审判员 胡跃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