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与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中兴路30-13号。经营者:张秋玲,女,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被执行人庄华,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白碱滩区腾达装饰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庄华支付欠款7749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进行了书面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韶文审 判 员  王立博代理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