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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56号

郭学良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学良,张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56号

原告:郭学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良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郭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郭学良负担。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樊 彬

人民陪审员  张宇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