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56号
原告:郭学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宏,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良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郭学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郭学良负担。
审 判 长 栾夫兴
审 判 员 樊 彬
人民陪审员 张宇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