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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再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董以星与何子权、何树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以星,何子权(已故)的法定继承人,何树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再字第24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以星,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子权(已故)的法定继承人:何树旺(何子权的长子),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延吉市丝绸厂退休职工,现住延吉市。何树清(何子权的次子),男,1952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何淑华(何子权的长女),女,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何国英(何子权的次女),女,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一审被告:何树宏(何子权的三女),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延边树宏实业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董以星与何子权、何树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前由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何子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O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延中民四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延中民监字第6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延中民四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俞顺花审判员  李京鹤审判员  金亨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