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商终字第00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德民。委托代理人方光快、郭亮,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凤。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德民、第三人胡凤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鸥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被上诉人薛德民的委托代理人郭亮,第三人胡凤的委托代理人孙宜前、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德民一审诉称:2012年4月,薛德民将其持有的连云港西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60%股份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胡凤,案外人徐国庆将其持有的10%股份以5万元价格转让给了第三人胡凤,转让后连云港西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胡凤持有股份70%,薛德民持有股份30%,同时将连云港西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海鸥传媒公司。海鸥传媒公司于2012年7月以151万元的年租金承租原市公路管理处沿街房产,租赁期限为8年,筹建海鸥休闲广场,根据当时的房屋租金测算,海鸥休闲广场的年租金收益近千万元。根据2012年4月公司股东会决议,薛德民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此后,胡凤委派其丈夫朱亚新(海鸥传媒公司监事)管理公司,薛德民被排挤出海鸥传媒公司,并对海鸥传媒公司状况无法了解。同时,胡凤作为海鸥传媒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11月19日,以自然人独资形式注册成立连云港海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物业公司),并将海鸥休闲广场经营权转让给海鸥物业公司,胡凤将海鸥传媒公司的资产、经营收益占为已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海鸥传媒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另,自2012年4月28日至今,海鸥传媒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议。胡凤的丈夫朱亚新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因利用公司非法集资1000多万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胡凤及朱亚新的行为给薛德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薛德民曾多次要求查阅公司账薄、会计凭证,但均遭到拒绝。请求法院判令:1.海鸥传媒公司提供2012年4月28日至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给薛德民查阅、复制;2.海鸥传媒公司提供2012年4月28日至今的完整会计账簿给薛德民查阅、复制;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海鸥传媒公司提供的会计账簿真实性进行审计;4.由海鸥传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薛德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海鸥传媒公司提供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给薛德民查阅、复制;2.判令海鸥传媒公司提供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会计账簿给薛德民查阅。海鸥传媒公司一审辩称:1.本案涉及的是股东知情权纠纷,薛德民是海鸥传媒公司的股东之一,而且对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薛德民参与并知晓。鉴于海鸥传媒公司没有完整的账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已在公司设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海鸥传媒公司在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并没有召开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也没有出具相关财务报告。海鸥传媒公司同意薛德民查阅、复制相关资料,但需要薛德民参与管理公司事务并搜集原始凭证等予以建账;2.海鸥传媒公司没有完整的公司账册,但存在相关的原始凭证及债权债务,因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朱亚新已涉嫌集资诈骗罪并被海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海鸥传媒公司的相关凭证及债权债务均掌握在海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薛德民可自行向侦办机关申请调阅、查阅;3.薛德民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从工商登记注册显示,海鸥传媒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即薛德民及胡凤,而事实上胡凤作为连云港市供电公司的职工,从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的所有经营及内幕账簿,均不知情。同时,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海鸥传媒公司的股东胡凤采取任何措施,足以证明胡凤没有参与该公司的经营。故薛德民作为公司的股东,随时有权对海鸥传媒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及账册账目进行查阅建账、复制,也有权进行管理。胡凤一审述称:胡凤虽然是海鸥传媒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并没有实际参与管理,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均不知情,实际上是由朱亚新和薛德民管理运作公司。薛德民要求胡凤提供相关账目的诉讼请求,胡凤无法执行。薛德民是公司的股东,并作为执行董事有权实际管理公司事务、账目。因海鸥传媒公司已涉嫌犯罪,胡凤要求薛德民主动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事务,而非到法院来主张所谓的股东知情权。一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2日,薛德民与案外人徐国庆注册设立连云港市名艺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薛德民出资35万元,参股比例为70%,徐国庆出资15万元,参股比例为30%。连云港市名艺商务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连云港市名艺商务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2004年2月9日,连云港市名艺商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连云港市西方工贸有限公司。2005年5月24日,连云港市西方工贸有限公司更名为连云港市西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2012年4月28日,连云港市西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更名为海鸥传媒公司,股东变更为薛德民、胡凤,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收资本为250万元。其中薛德民参股比例为30%,胡凤参股比例为70%,法定代表人为胡凤,总经理为薛德民,监事为朱亚新。2013年2月3日,薛德民向海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发出通知一份,要求查询公司财务凭证,召开股东会,并对公司账务进行审计。海鸥传媒公司予以拒绝。一审法院认为:作为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且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薛德民作为海鸥传媒公司股东,为了掌握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以书面形式向海鸥传媒公司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海鸥传媒公司虽未拒绝提供查阅,但海鸥传媒公司辩称,该公司由公司监事朱亚新实际经营管理,现朱亚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海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已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海鸥传媒公司的相关凭证及债权债务均掌握在海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薛德民可自行向侦办机关申请调阅、查阅。一审法院认为,朱亚新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刑事拘留,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海鸥传媒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提供薛德民查阅、复制,将公司会计账簿提供薛德民查阅。故对海鸥传媒公司该辩解意见,该院不予支持。因此,薛德民要求查阅、复制海鸥传媒公司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要求查阅海鸥传媒公司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
一、海鸥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薛德民查阅、复制;
二、海鸥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提供薛德民查阅。案件受理费80元,由海鸥传媒公司负担。
上诉人海鸥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海鸥传媒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公司文件,因公司工作人员管理不善致其灭失已无法提供,判令提供给薛德民查阅构成事实不能,但上述文件均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薛德民可自行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档查阅;2.薛德民系公司股东,又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公司现阶段近乎瘫痪,长期没有建立会计账簿,也无力出具财务会计报告,薛德民明知公司情形仍要求查阅财务报告、会计账簿是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攻击公司其他股东的目的,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3.海鸥传媒公司的全部会计凭证均已被公安部门扣押,薛德民可自行与公安部门协商查阅,海鸥传媒公司无法满足薛德民的查阅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薛德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薛德民承担。海鸥传媒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中提供新证据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三份,证明2012年4月28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凭证均被公安部门扣押,不在海鸥传媒公司处。
被上诉人薛德民针对海鸥传媒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1.一审法院对公司现状及财务状况已在一审判决书中做了明确说明,薛德民系该公司股东,有公司经营权及对相关账目查阅的权利,公司对外出租的房屋,现在目前为止有70%-80%已经租出去了,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应当建立财务账册,不可能如海鸥传媒公司所说公司没有财务账册;2.到目前为止,仍有工作人员参与公司的运作,公司应支付相关的劳动报酬,这些收支均应在公司的财务方面予以体现。综上,海鸥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薛德民对于海鸥传媒公司二审举证的质证意见为:1.从《扣押清单》显示的记账凭证时间和名称上看,已扣押的记账凭证时间不连续,公司从2012年至今的大部分账没有出现在扣押清单上,且所扣押的会计凭证大部分都是海鸥物业公司的,所以海鸥传媒公司应当向薛德民提交、出示相关的财务凭证;2.2015年5月26日《扣押清单》显示,扣押海鸥传媒公司2014年2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的记账凭证,其时间与其他被扣押的记账凭证时间相互重叠,明显与事实不符;3.《扣押清单》显示,所有记账凭证不管是一个月还是一年的,数量均为一本,所以该扣押清单只是就记账凭证的封面特征进行表述,不能客观反映该期间所有账目的真实情况。第三人胡凤述称:胡凤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状态一概不知,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朱亚新。胡凤对于海鸥传媒公司二审举证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海鸥传媒公司所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在审理查明或
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本院
经审理查明:诉讼期间,薛德民称自己于2013年2月3日向海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凤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查询公司财务凭证、召开股东会,并对公司账务进行审计;海鸥传媒公司则否认其收到上述通知。薛德民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举证证明海鸥传媒公司收到该通知。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诉讼期间,本案各方当事人当庭确认,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海鸥传媒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薛德民表示放弃要求海鸥传媒公司提供上述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给薛德民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海鸥传媒公司当庭确认,薛德民查阅或复制讼争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并无不正当目的。又查明:2015年5月12日至5月26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因刑事案件侦查需要,分三次扣押了海鸥传媒公司的部分记账凭证,其起讫日期为:2012年7月、9-12月,2013年1-8月,2014年1-12月,2015年1-3月。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海鸥传媒公司应否将讼争的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提供给薛德民查阅、复制,并将公司会计账簿提供给薛德民查阅。
本院认为: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关于海鸥传媒公司应否将讼争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薛德民查阅、复制及将公司会计账簿提供给薛德民查阅的问题。
本院认为,薛德民作为海鸥传媒公司股东,出于掌握公司经营状况的正当目的,要求查阅、复制海鸥传媒公司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且无不正当目的,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海鸥传媒公司应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海鸥传媒公司主张因其管理不善致公司章程灭失,且没有建立会计账簿,、无力出具财务会计报告,且全部会计凭证均已被公安部门扣押,故不能提供查阅或复制。对此,
本院认为,保管公司章程、建立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均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免除责任;记账凭证是否被公安机关扣押是另一法律关系,亦不能免除海鸥传媒公司的法定义务,故该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因二审期间双方各方当事人均确认,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海鸥传媒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监事会议,因此薛德民放弃要求查阅、复制海鸥传媒公司提供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给薛德民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海鸥传媒公司提出的因其管理不善致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灭失,故不能提供查阅或复制的上诉理由,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采纳。综上所述,因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提供给薛德民查阅;
二、撤销变更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薛德民查阅、复制)为:;
三、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该公司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薛德民查阅、复制。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0元,薛德民负担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海鸥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0元,薛德民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扬
代理
审判员 任慧
代理
审判员 袁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二日
书 记 员 任燕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