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湖北赤壁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江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陈洪清,长江村镇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波。被告叶颖丽。被告徐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与被告吴海波、叶颖丽、徐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江村镇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村镇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村镇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长江村镇银行负担。
审判员 王新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瑜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