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立民终字第1543号

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留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郭留中,周春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留中,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审被告周春康,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国勇。上诉人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留中、原审被告周春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即侵权行为地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