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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焦菁莉诉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菁莉,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06号原告焦菁莉,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天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坚,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怀路157号。法定代表人王家骏,总督学。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家荣,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原告焦菁莉与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以下简称汇佳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菁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天喜、施坚,被告汇佳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永、牟家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菁莉诉称:焦菁莉与范×系母子关系。范×于2001年3月26日出生,2012年8月末入学汇佳学校,3学年共计支付学费、住宿费、伙食费388200元,汇佳学校对其封闭式全日制教学。范×离世前就读于汇佳学校8年级7班。2015年5月14日上午8时左右,焦菁莉接到汇佳学校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称范×晕倒情况不好,要求家长马上赶到学校。焦菁莉到达现场时亲眼看到儿子范×倒在血泊中,已经离世。当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作出死亡调查结论:1、范×系高坠死亡;2、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汇佳学校作为全日制、封闭性私立寄宿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监督等职责,自学生入校后,学校当然的替代了家长的监护人责任,对学生在学习上有教育义务,在生活上有管理照顾义务,在心理上有关注开导的义务,在安全上更有重大的防护义务。但是汇佳学校疏于履行上述职责,导致一个自幼聪明懂事、谦逊善良,在家孝顺父母,在校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的阳光、快乐的孩子在花一样的年华凋零,同时也摧毁了一位中年母亲对孩子全部的希望、寄托和梦想。事发后,汇佳学校对此事没有合理解释和补救措施,法定代表人亦拒绝与焦菁莉见面协商,此事件公安机关虽未认定为刑事案件,但并不排除刑事责任以外的事实存在。汇佳学校拒绝焦菁莉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的申请,至今不能给予焦菁莉一个合理的解释和事件原因说明,回避己方义务与责任,由此应当承担此事件的全部责任。焦菁莉认为汇佳学校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对范×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汇佳学校支付死亡赔偿金878200元;2、判令汇佳学校支付丧葬费67210元;3、判令汇佳学校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4、判令汇佳学校退还学费、住宿费、伙食费388200元;5、诉讼费由汇佳学校承担。被告汇佳学校辩称:首先,汇佳学校再次郑重表示对学生范×高坠身亡深为痛惜,对焦菁莉表示诚挚的慰问。第二,事情经过为,2015年5月14日早上7时20分许,负责校区管理的老师在学生早操清点人数时,发现有的班级人数不够,便联系宿舍管理的老师,询问是否有学生滞留宿舍,情况是仅有一名学生因腿部有伤留在宿舍。后宿管老师查找没有上早操的学生,校区管理老师与各班主任核实没参加早操学生的情况。此时7时33分许,有学生发现范×倒在中学教学楼前广场,身边有血迹,并找到老师报告了情况。第三,学校采取的急救措施。李艳丽主任迅速赶到现场,发现情况严重,马上命学生通知校医,并拨打急救电话。校医很快达到,查看身体状况并急救。随后赶到的老师催促联络急救中心,并到校门处迎候引导。8时许,999到达现场,展开抢救。期间老师通知家长,将情况及时汇报学校领导,并报警。8时30分许,警察到达现场,勘验现场,老师配合相关调查。后家长到校,由老师安抚陪同。第四,校内调查。在协助配合警方的调查下,汇佳学校也展开内部的调查了解,查阅了相关监控视频,向有关的老师、同学详细询问了解,综合情况为:1、5月14日,范×早晨起床后没有随同学一起下楼,告知宿管老师其眼镜掉到马桶了,老师帮其拾起并冲洗干净,范×道谢后就下楼了,随后走入图书馆楼,观其行走姿态无异常。2、图书馆四楼与三楼之间的楼梯间窗户以下的墙壁上有攀爬的痕迹,该时间此楼层没有其他师生。3、老师和同学都没有发现事发之前范×有任何异常情况、也没有发生过对其存在较大刺激的事件。4、校内设有心理咨询室,配有专门的心理老师,范×同学没有求助过心理老师。第五,学校做的相关工作。1、及时向师生及有关家长通报事件,使其了解客观信息,并提示大家勿谣传,也不要随意发布不实信息,以示对同学及其家属的尊重。2、在校内组织相关师生为同学祈祷,并委派老师和学生代表参加追思会,怀念离去的同学,也对家长表达慰问。3、与家长进行交流沟通,介绍学校了解到的情况,倾听家长的想法,安抚心情。综上,关心爱护学生是老师的天性,教书育人更是汇佳学校的崇高使命。5月14日的事件,使汇佳学校及全体师生十分悲痛,但是百思不得其原因。汇佳学校的法定职责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但在事前没有任何征兆下,汇佳学校无法预知和干预本案的突发事件,因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范×,男,2001年3月26日出生,居民户口,系焦菁莉与案外人范明之子,于2012年下半年入学汇佳学校六年级。汇佳学校为私立学校,实行全日制封闭式教学,其宣传册上关于安全保卫的内容为:“汇佳校园实行全封闭式管理,教师在教学区和生活区对孩子采用‘手递手’的交接方式,从而杜绝安全隐患。24小时实施闭路监控系统并拥有专业保安队伍,全面保障校园安全。”范×属于寄宿生,于每周日下午返校、每周五下午回家。范×就学汇佳学校,2012年5月交纳了报名费400元,后交纳2012至2013学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85400元,2013至2014学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共计124200元,2014至2015学年学费125000元、住宿费10000元、伙食费15000元共计150000元。2014年至2015年学年,范×就读于汇佳学校八年级7班,下半学年于2015年2月28日开学,于2015年7月11日放假。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表,早上7时20分至7时50分属于晨练时间,之后7时50分至8时20分为早餐时间,8时30分至9时15分上第一节课。2015年5月14日早晨,范×起床后,于7时21分许出宿舍,之后于7时24分15秒步入初中部图书馆大门,于7时24分43秒出现在初中部图书馆三层楼梯口,于7时31分24秒坠落图书馆前地面。后有学生发现异常,反映给老师,老师呼叫999急救并报警。999急救医生到场时范×已无生命体征。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鉴定及调查结论为范×为高坠死亡、范×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报警的安保人员、发现现场的学生及范×同宿舍同学、宿管老师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报警的安保人员称其到现场后发现图书馆四楼楼道窗户开着,其至图书馆三层至四层的楼梯间,发现墙上有鞋印;发现现场的学生表示当时周边未发现有其他人员,看见图书馆四层有一扇窗户开着;范×同宿舍同学及宿管老师表示事前未发现范×有何明显异常或与他人存有矛盾。焦菁莉与汇佳学校均认可范×系自初中部图书馆三层至四层楼梯间窗户处坠落。焦菁莉提交的汇佳学校初中部图书馆三层至四层楼梯间的照片显示,此处有一推拉式两开玻璃窗,窗户离地约2.6米,窗户外未安装防护网,窗户下有一常见的约0.8米高暖气片,窗户至暖气片之间挂有画框。焦菁莉认为汇佳学校未采取防护措施,使得该扇窗户可以被打开及可从该处坠落,未能尽到管理责任,汇佳学校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封闭该扇窗户将不利于消防疏散。汇佳学校称图书馆有楼管负责人,早上7时开图书馆,晚上清查后关闭图书馆,因学校作息时间7时至8时20分为学生起床、晨练、早餐时间,学生不在教学区,故该时间段图书馆中无管理人员,焦菁莉据此认为汇佳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庭审中,焦菁莉称范×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曾对其他学生有体罚行为,家长曾要求更换班主任,汇佳学校未予处理,范×也曾向家长反映要求更换班级或更换班主任,故认为班主任和汇佳学校未能尽到管理教育责任,对范×的死亡存有过错,并提交微信聊天截图及照片予以证明。截图内容显示班主任就因学生在中午休息时间无故多次拨打骚扰电话捶了学生后背几下及因学生在老师讲话时随意走动玩插线板时抢过插线板抽了学生一下向家长解释和道歉。照片显示胳膊皮肤挫伤痕迹。汇佳学校对微信聊天截图及照片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汇佳学校亦提交了班主任与焦菁莉的微信聊天内容,内容为双方就范×学习情况进行沟通,焦菁莉认可微信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另,范×之生父范明明确表示,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所涉权益均由范×之生母焦菁莉独立主张,诉讼后所得利益归焦菁莉。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发票、宣传册、照片、微信截图、鉴定结论书、关于范×死亡的调查结论、接报案经过、询问笔录、作息时间表、监控视频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过鉴定调查认定范×符合高坠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双方均认可范×自初中部图书馆三层至四层楼梯间窗户坠落,该处窗户距离地面约2.6米,从常理来讲,如不努力攀爬难以到达该处窗户,学生亦应能够认知不应随意攀爬窗户,通常亦不会随意攀爬此处窗户,故本院认为汇佳学校无职责要封闭该处窗户或采取防护措施。因此,焦菁莉据此主张汇佳学校未对该处窗户采取防护措施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焦菁莉称范×所在班级班主任曾有体罚学生的行为,怀疑范×的死亡与此有关,学校未能尽到管理教育责任,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不能看出班主任的教学行为与范×的死亡有法律上的关联,故对焦菁莉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汇佳学校陈述称,初中部图书馆7时开门,7时至8时20分期间无人值守,因为该期间为学生起床、晨练、早餐时间,学生通常不应出现在图书馆。但从事实经过来看,范×在7时24分独自进入了图书馆,约7分钟后从远高于地面、不努力攀爬难以到达的窗户处坠落,期间无人发现异常,说明汇佳学校实际并未能做到其宣传册中所称在教学区和生活区对学生采用“手递手”的交接方式。考虑到汇佳学校为收取高额学费的私立学校,家长系基于对汇佳学校在教学、安全等各方面承诺的信任将孩子送入汇佳学校,故汇佳学校应承担更大的注意管理义务。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汇佳学校的管理存有疏忽之处,汇佳学校对范×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但亦应注意到,从范×高坠死亡的具体情节来看,汇佳学校的该处管理疏忽之处对范×的死亡作用较小,故本院综合全案案情,认为汇佳学校应对范×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故此,对于焦菁莉要求汇佳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范×死亡的确给焦菁莉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汇佳学校应赔偿焦菁莉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本院根据案情予以酌定,焦菁莉要求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菁莉要求汇佳学校退还的报名费、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的请求,因范×在学期中间死亡,未能完成整个学年的学习,故会产生学费等损失,属于范×身亡相关损失,故本案中可一并处理。因范×在2012年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在汇佳学校处实际学习、生活,故焦菁莉要求汇佳学校退还该期间的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范×去世时该学期尚未结束,但教学为按班级授课,住宿亦是从学期开始时进行安排,范×死亡后对减少汇佳学校在教学及住宿投入方面的作用较小,汇佳学校对范×死亡应承担的责任亦较小,故自2015年5月14日至该学期结束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本院酌情确定由汇佳学校退还部分。而该期间的伙食费,因范×去世后汇佳学校可减少投入,故本院按照学期时间按比例确定汇佳学校退还的金额。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院认为,范×正值韶华,却已逝世,实在令人扼腕痛惜。然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望范×的家人能够节哀顺变,珍惜现在的生活。同时,本案也反映出汇佳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望汇佳学校能够提升管理能力,多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及疏导,不负学生和家长的期望。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焦菁莉死亡赔偿金八万七千八百二十元、丧葬费三千八百七十七元八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二、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焦菁莉学费、住宿费、伙食费七千元;三、驳回原告焦菁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四百六十九元,由原告焦菁莉负担二万二千九百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私立汇佳学校负担二千四百七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徐娟人民陪审员     张颖军人民陪审员     范艳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