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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22号

朱晓武与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武,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廖焕然,郑建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武,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蔡红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曾都区万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朱元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青(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宋长儒(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局法规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级单位)。委托代理人宋海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注册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原审第三人廖焕然,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黄大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建兰,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护士。上诉人朱晓武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州市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分局、原审第三人廖焕然、郑建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孙峻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汪莉、

代理

审判员叶勃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峻

审 判 员  汪莉

代理

审判员  叶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