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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922号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肆街村民委员会与刘家才、朱建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肆街村民委员会,刘家才,朱建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9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肆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肆街胜利路。。代表人:韩强,村主任。

被执行人:刘家才。。

被执行人:朱建秀。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拾肆街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家才、朱建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一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文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川

代理

审判员  张新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