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忠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井雨,系该公司大岗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忠奎,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榆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