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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1459号

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凡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凡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桑阿镇西白塔村西。组织结构代码:67682150。法定代表人刘春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赫、田斌,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2号。组织结构代码:55332472-6。被告孟凡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馆陶县。。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河北大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孟凡伟、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树林

代理

审判员  张星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及少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