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艳青与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罗声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青,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罗声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18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青,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声赋,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刘艳青与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罗声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自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