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494号
原告:王宗转,女,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肥西县。
原告:陈舒霞,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书俊,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诗龙,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宛发安,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宗转等与被被告宛发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转、陈舒霞、陈书俊、陈诗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德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