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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行申字第279号

柳州巧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州巧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世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桂行申字第2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巧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斌,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杰春,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柳州市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龚海祥,局长。委托代理人覃春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军成,该局工作人员。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世仁,男,194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陆川县。委托代理人兰金周,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雪,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柳州巧邦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邦公司)因诉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柳州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巧邦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远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应认定为视同工伤。(1)张寅晓、冯振彬的调查笔录不能肯定李远坤在事发当天12点前突发疾病死亡,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和110案件信息表报案时间明确在12点之后,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证据作出的认定错误;(2)即使李远坤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但厕所并非工作岗位,因此也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3)没有医学专业部门出具证据证明李远坤的死亡原因,不应凭《死亡医学证明》认定其突发疾病死亡。2、被申请人至今未提供受理工伤申请认定的通知书以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一审法院拒绝再审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仅凭《追认声明》就认可申请工伤认定是第三人李世仁的真实意思,使再审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发回重审。柳州市人社局答辩称:1、我局作出的柳人社工伤字[2014]567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以下简称567号工伤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我局受理李远坤父亲李世仁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向其发出举证责任通知书和向柳州台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2)我局根据李世仁提交的证据并结合调查结果,认定李远坤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事实清楚;(3)我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李远坤的死亡事故视同工伤,适用法律正确。2、巧邦公司提出李远坤突发疾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和张寅晓的证明可证实李远坤突发疾病时间为事发当日12时之前,厕所作为工作延伸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岗位,其死亡原因为猝死。我局是在60日的处理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李世仁述称:1、李远坤的死亡事故发生在当日12时前,属于上班时间。当天中午李远坤没有下班刷卡记录,再审申请人认为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没有事实依据。2、李远坤在上班时间入厕,应视为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其突发死亡应视同工伤。3、本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是行使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李远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有医院的接处警记录登记表和公安机关对张寅晓、冯振彬的调查笔录以及员工考勤表等相互印证,柳州市人社局根据以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567号工伤认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判决驳回巧邦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巧邦公司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远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但其并未就李远坤并非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上“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死亡医学证明》已载述李远坤死亡原因系“猝死”,并有医生和医疗单位盖章确认,该证真实有效,再审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死者系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再审申请人称柳州市人社局未提供受理工伤申请认定通知书,因而不能证明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视同工伤认定的问题。经核实,柳州市人社局已在一审庭审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受理工伤申请认定通知书,用以证明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5月4日,再审申请人虽不予认可,但该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并非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形成,故柳州市人社局已完成举证义务。其在法定处理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笔迹鉴定问题,因李世仁已追认声明《工伤认定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系其签名,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不支持巧邦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巧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巧邦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善能

代理

审判员  王小成

代理

审判员  宋丹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