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8035号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1号2单元12-1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5590-3。法定代表人何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连平,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藏噶尔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光中,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明伦,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琛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