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040号
被执行人:屈松松,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本院在执行屈松松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松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10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 欣
审 判 员 肖 兵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