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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040号

屈松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屈松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040号

被执行人:屈松松,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本院在执行屈松松盗窃罪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松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10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 欣

审 判 员  肖 兵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